驾培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适用3%率
--关于驾培机构执行营改增政策的探讨意见
据了解,在营改增试点期间,部分驾培机构确定为一般纳税人,缴纳增值税6%,反映十分强烈。2016年6月18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、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68号)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。
《通知》第三条规定: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%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河北省驾培协会经咨询税务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,研究认为,驾培机构可以按3%缴纳增值税。理由为:
一、《通知》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按3%缴纳增值税。“学历教育”是由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学校实施招生、教学,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。
“非学历教育服务”是指各类培训,由培训部门发给结业证书。驾培机构从事驾驶员培训服务,非教育部门许可,而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。学员培训结业后,由驾培机构发给结业证书。招生也非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列,而是学员自发报名参加培训。
因此,驾培机构培训应属于“非学历教育服务”。
二、营改增的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。营改增前,驾培机构按营业额3%缴税。营改增后,因驾培机构场地、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都是一次性投入完成,运营成本可抵扣部分很少。若按6%缴纳增值税,税负明显加大,显然违背了营改增的立法宗旨。
三、据悉,河北利安驾训集团、山西大同市宏鑫驾培机构根据《通知》规定与当地税务部门协调,税务部门已答复驾培机构按非学历教育服务3%征收率计税